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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厦门市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弘扬工匠精神,激发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推动厦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驻厦、省属驻厦企业)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厦门市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下简称“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平衡与专业分布,宁缺毋滥,确保评选质量。

第四条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由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指导,厦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优秀项目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取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在厦门市建筑企业连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5年(含)以上,且近3年连续在岗;

(四)近3年内至少完整担任过1个及以上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或已竣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项目经理,且该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或合同造价不少于1亿元;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造价不少于5000万元;
  3. 其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不少于3000万元,且技术难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好;

(五)所负责的项目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评选:

(一)所负责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如“闽江杯”“鼓浪杯”等)、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等荣誉;

(二)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智能建造、新材料新工艺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抢险救灾、公益事业等并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

(四)在工程管理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或工法,并在行业内交流推广。

第七条 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项目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或诚信问题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五)其他不适宜评选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优秀项目经理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厦门市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

(三)所在企业出具的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四)所负责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在建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管理成果证明材料;

(六)获得荣誉、获奖证书、工法、专利、论文等成果复印件;

(七)企业推荐意见及业绩公示证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建筑业协会;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建筑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建协;

(三)中央驻厦、省属驻厦企业可直接向市建协申报;

(四)市建协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市建协组建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代表、行业协会负责人、高校及科研院所专家、资深项目经理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协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包括:

(一)形式审查:市建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二)专业评审:评委会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人进行专业评审,采用审阅材料、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表彰人选,得票数须超过总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社会公示:拟表彰人选名单在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及市建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批表彰:公示无异议后,报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由市建协发文表彰,颁发“厦门市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证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评审纪律:

(一)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主动回避;

(二)申报人及所在企业不得弄虚作假、请托说情,违者取消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参与评选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收受财物,违者依规处理。

第五章 激励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荣获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个人,给予以下激励:

(一)由市建协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并抄送相关建设单位和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在工程招投标、评优评先、企业信用评价中作为加分项,具体加分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评选;

(四)优先作为行业培训、交流活动的授课专家或经验分享嘉宾;

(五)所在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获奖项目经理给予相应奖励,并将获奖情况作为其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优秀项目经理称号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备案制度,获奖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建协提交年度管理业绩报告。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优秀项目经理称号、收回证书,并予通报:

(一)因本人主要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筑业协会
202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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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8 09:05:43